由“OY”商標無效宣告案引發(fā)的關于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幾點思考
1905-07-10
《商標審理標準》規(guī)定: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群體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而從以往大量的商標非訴案件審理結果不難得出,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情形而使商標獲得最終保護較為困難,但是《商標審理標準》也明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當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但由于商品和服務項目在不斷更新、發(fā)展,市場交易的狀況也不斷變化以及商標案件的個案差異,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判定也會隨之調整。”,這也表明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對于復雜的、千變萬化的市場情勢的局限性。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5日,陶文哲(以下稱“被申請人”)提出第15653284號“OY”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12月28日該商標獲得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6類的“花邊飾品,花哨的小商品(繡制品),衣服裝飾品,頭發(fā)裝飾品,扣子(服裝配件),拉鏈,紐扣,假發(fā),人造花,服裝墊肩”。
2016年12月14日,溫州市巨威服飾廠(以下稱“申請人”)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爭議商標與其在第25類上在先注冊的第14353878號“O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且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第四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
【審理結果】
商評委認為,首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在細節(jié)特征、整體視覺效果上都幾近相同,無明顯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時,難以將二者區(qū)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標識。其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扣子(服裝配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密切關聯(lián),屬于類似商品。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住所地均為浙江省,地理位置相近的情況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于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存在某種特定關聯(lián),進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最終,商評委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從本案中不難看出,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在具體的案件中關于類似商品的判定首先基于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的關聯(lián)性,必要的時候仍然會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予以判定,而并非是僅僅依據(jù)《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機械判定。因此,筆者現(xiàn)對商標非訴案件中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往往會考慮的各種因素做如下幾點總結:
1、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基本屬性綜合考慮
《商標審理標準》關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審理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群體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26類的“花邊飾品;花哨的小商品(繡制品);衣服裝飾品;頭發(fā)裝飾品;扣子(服裝配件);紐扣;拉鏈;假發(fā);人造花;服裝墊肩”商品上,屬于服裝配飾;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童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皮帶(服飾用)”商品上。
?。?)從商品的功能、用途分析。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是遮體保暖與美觀修飾作用于一體的商品,在物質生活日益富足,人們精神追求越來越高的當今社會,其商品除去最基本的遮體、保暖功能,其“美化”、“裝飾”功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而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都具有“美化服裝及佩戴者”的功能,其均對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起著裝飾和美化的作用,是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重要附屬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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